一、前言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即本辦法)是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 25 條授權訂定,本辦法係台灣地區為建立推動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若經有效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之收益,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其規定包含如何提出申請、專案流程、指定文件、查驗及執行原則等內容,計有 23 條,已自西元(下同)2023 年 10 月 12 日發布施行,而本文「自願減量」與下段章節所提及之「自主減量」及「增量抵換」均同屬促進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對策之一,相關重點如下。
二、本辦法重要內容
(一)自願減量專案申請資格與作法
申請資格只要符合本辦法得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即可提出申請,惟欲申請自願「減量額度」,應依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撰寫專案計畫書,原則上需先由查驗機構進行第一階段確證,於完成後再向環境部申請註冊,若註冊通過且執行專案具有減量成效,凡經查驗機構進行第二階段查證及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即可取得減量額度收益;至於如何「註冊申請」、「額度申請」、須檢附何種文件及細部說明如後,有關範例與指引可至環境部資訊平台下載。
(二)自願減量專案的減量額度如何計算
減量額度計算基礎,係先以尚未執行自願減量專案之前,即平常營運的狀態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再減去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後,排放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實施專案所減少的排放量,而此減量績效可向環境部申請認可並取得「減量額度」;所謂「減量額度」,即國際稱的「碳信用(Carbon Credit)」,坊間則視為「碳權」之一,是可移轉或交易的,屬於國際間減量的誘因機制。
(三)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符合下列(三加五)原則
1. 三原則:係指減量成效應符合可量測(即碳排放或減排行為可以經由盤查並量化)、可報告(即碳資訊可以被公開透明的揭露)及可查驗(即不只單方可以量化,第三方也可以來檢驗、重現這些資訊,以保準確與穩定)為原則。
2. 五原則:係指申請與核定減量專案時,除應具備碳權的外加性、保守性(以防止高估)、永久性之外,亦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等情形。
(四)自願減量專案第一階段之「註冊申請」須知
1. 申請者引用符合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並按環境部指定之該減量方法查驗作法,如須執行確證作業,則應選擇環境部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確證;只要該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註冊申請,一經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計畫型自願減量註冊。
2. 須檢附文件如下(有關範例可至環境部資訊平台下載):
(1)申請書。
(2)經查驗機構確證之專案計畫書。
(3)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4)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5)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切結書。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3. 第一階段所謂的「確證」,係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五)自願減量專案第二階段「額度申請」須知
1. 專案完成註冊後,依照註冊通過之專案計畫書執行專案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此外,應選擇環境部審查通過的查驗機構進行監測報告書查證;又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申請減量額度。
2. 須檢附文件如下(有關範例可至環境部資訊平台下載):
(1)申請書。
(2)抵換專案計畫書(含查驗機構查證之監測報告書)。
(3)查證通過抵換專案證明文件(含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4)減量額度申請情形(如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3. 第二階段所謂的「查證」,係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結果之歷史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正確之過程。
(六)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已核發之減量額度,必要時並得廢止專案
1. 監測報告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2. 其減量成效經證明未實際發生,或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3. 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間)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取得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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