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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57
發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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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食品法規變更彙總

一、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2023.11.10)

農作物部分,增修訂阿巴汀等 26 種農藥 81 項殘留容許量,另新增 Pyriofenone 普通名稱為派芬農,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 D747 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動物產品部分,增修訂亞滅培等 11 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此次修正增訂項目不少,農作物部分如米類阿巴汀從不得檢出超過 0.02 ppm、Benzovindiflupyr 不得檢出超過 2.0 ppm、結球白菜依芬寧不得檢出超過 0.7 ppm 等。除啤酒花中氟尼胺從 2.0 ppm 修正為 20.0 ppm 以外,其餘 80 項皆為原本未訂容許量(即不得檢出),修正為 0.01-15.0 不等之容許量標準,開放得以使用。動物產品也增訂滅脫定、本達隆、依芬寧等容許量。


為什麼會有開放農藥使用的狀況?目前歐盟有制定 MRLs(Maximum Residue Limits,最大殘留容許量)之農藥共 716 種,並且也持續修訂中。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除非完全遵循歐盟規範,否則在法規訂定上沒有這麼廣泛且即時。 同時各國國情與飲食習慣不同,在各農作物容許量標準,也無法一概而論。


我國農藥容許量以正面表列為原則,未訂定容許量即不得檢出,如果國外廣泛使用,且經科學依據確定此農藥在某數值以下不影響人體安全。若我國尚未制定容許量,不但影響產品進口,也與世界脫節。因此農業部有制定農藥管理法,我們可依需求,備齊理化性與毒理試驗、田間試驗、國外文獻等相關資料對政府提出建議增訂申請,政府就有可能依據這些資料與專家學者的意見開放使用,修訂法規容許量。


二、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2023.11.13)

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容許量原皆為 0.5 ppm,預告修正為牛、羊 0.2 ppm、豬 0.15 ppm、禽 0.1 ppm,數值皆下修。堅果油籽與黃豆的鎘容許量合併為一類,依不同品項新增 0.1-0.5 不等之容許量。巧克力依不同總可可固形物含量,也新增 0.8-0.9 的鎘容許量標準。另有部分嬰幼兒食品鉛、鎘限量規定調整,相關廠商都可提前做因應。


水產動物在汞容許量僅有甲基汞標準,無總汞標準,與米類無機砷類似,未來水產動物甲基汞也新增配套措施,若總汞低於甲基汞標準,則無須再確認甲基汞濃度,由於總汞檢測成本較低,未來可先檢測總汞,若總汞數值高於甲基汞標準,再檢測甲基汞即可,將可降低不少費用負擔。


預告期後有 60 天供各界陳述意見或洽詢,一般若無意見則後續會正式公告,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貝爾檢測(03-347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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