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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233
發布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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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沒有發行股票,要怎麼轉讓股份?(上)

如果今天要交易上市櫃公司股票,你只需要打開券商 APP 按幾個按鈕就完成了,如果是要交易某家公司的實體股票,只要在股票後面經過雙方用印,一手交錢一手交股票,股權也就交易完成了。


那如果公司沒有發行股票,只是虛無飄渺、沒有實體的股份呢?我的交易要怎麼樣才算完備?沒有做好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就讓我們來帶你了解一下吧!


公司如果沒有發行股票,那要怎麼轉讓股份?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裡,股份存在的目的,在於彰顯股東對於公司的所有權,而股票則是將它具象化的一種有價證券,也就是「看得到的股份」。因此,雖然公司沒有印製股票,卻也不妨礙股份作為一種被交易的標的。


問題是股票的交易很好理解。公司法第 164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然而,倘若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股份的交易方法,並沒有在公司法中有明文的規定。


不過沒有關係,我們可以看看過去曾經發生過類似的爭議時,法院的判決是如何進行解釋的。根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323 號民事判決指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讓與,只要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即生股份轉讓之效力。」


所謂「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就是一方確定說要賣,一方確定說要買,就有法律的效力了,但口說無憑容易引起法律上的糾紛,所以實務上雙方會簽個股份買賣契約或者是股份轉讓契約,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就生效囉!


那為什麼有一些地方,會說「要參照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向公司辦理過戶」?

在民國 91 年之前,經濟部曾經要求股份的轉讓需要有受讓同意書,並且必須向公司辦理過戶。然而,這項規定在民國 91 年就予以廢止了,回歸成為公司的自治事項。


所以,我們前面提到只要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便足以產生股份轉讓的效力。換句話說,轉讓的「生效要件」,就是只要簽約就已經足夠了。然而,在股份轉讓的時候,我們不只是期待股份從你的手上,轉移到我的手上而已。我們同時也期待,各種關於股東的權利,如開會、分派股息等等,能夠好好的落實在我身上。


依公司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說:「在發生股份轉讓的事實時,受讓股份的人,必須讓公司知道並記錄下來,這批股份是轉讓給了『誰』,然後這個人才可以向公司主張他要行使這批股份上的權利,否則公司可以不理他。」


我們打個比方:今天小李持有 A 公司的股份,之後將股份轉讓給小蘇。在沒有向 A 公司辦理過戶時,年底的派息不小心還是寄給了小李。這時候,小蘇能不能夠「對抗公司」,就變得很重要了。如果可以對抗公司,那麼小蘇直接向 A 公司請求今年或今季的股息即可;但倘若無法對抗公司,那麼小蘇就需要向小李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我們做個簡單的整理:「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就是「生效要件」,而「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就是「對抗要件」。當小李與小蘇彼此講好要買要賣,或是簽好了股份買賣契約,股份轉讓就「生效」了。至於小蘇要向 A 公司主張他的權利?那就要按規定向公司完成「股東名簿之變更」。


【 下接 2022 年 2 月  NO. 234 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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