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報程序:申報將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之申報程序,依完成投資之日之時點不同,申報程序各異,茲說明如下:
七﹅申報程序:變更為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補稅計息
一)3 年內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 3 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如屬部分實質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僅就該變更原使用目的之投資部分)之情事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企業以租賃為業或主要營業活動之一係以資產營業租賃獲取租金收入者,其購置資產後從事出租行為係供其本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用目的,非屬將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情形。但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予承租人,實質係出售,仍應補稅計息。
三)除外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或第 28 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 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八﹅涉及虛報情事之處理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稅額規定處罰及依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貳、財政部釋例說明
甲企業 107 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 500 萬元,該盈餘於次年起 3 年內(即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用於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之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減除項目,假設其在 108 年 4 月購買運輸用貨車 150 萬元,於今(109)年 5 月申報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申報減除 150 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 350 萬元加徵 5 %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申報未分配盈餘後,於 110 年 1 月 31 日以 107 年度盈餘購買機器 250 萬元,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110 年 1 月 31 日)起 1 年內申請更正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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