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針對寵物食品的管理,主要依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相關專章為基石,並延伸《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以及「寵物食品中微生物、營養成分及有害物質之檢驗方法」。我們將從核心法規架構、業者申報實務、安全容許標準、以及官方公告檢驗方法,系統性剖析我國現行寵物食品管理體制,提供產業界具體之法規遵循指引。
● 寵物食品核心法規與標示規範
我國寵物食品(主要針對犬、貓)的管理權責歸屬於農業部,其核心法規範圍涵蓋製造、加工、包裝、輸入、標示及廣告宣傳。
一、標示法定事項(動保法第 22 條之 5)
市售寵物食品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 9 項資訊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製造或加工業者資訊;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食用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項。
二、廣告與宣傳限制
依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寵物食品並非「動物用藥品」,絕對不得宣稱療效(例如:預防或治療特定疾病),避免觸法受罰。
●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實務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一、申報對象與登錄流程
從事犬、貓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業者,首次辦理時需於「農業部寵物食品申報網」註冊帳號。依據業者身分不同,須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工廠登記證字號、或自然人身分證明等資料,經官方審核通過後方可啟用。
二、單項商品首次申報(時效:30 日內)
不論是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寵物食品,業者必須在單項商品首次製造、加工或輸入之日起 30 日內,於系統內登錄商品明細。申報項目主要包含:品名、淨重/容量;主要原料與添加物;主要營養成分與含量;保存方法、適用種類與食用方法;外包裝照片;輸入商品特有:必須額外申報最後製造/加工業者之國外名稱、電話、國家、地址及第一級行政區。
三、每季數量申報與變更管理
為掌握市場總量,業者除商品首次登錄外,必須在每季首月底前(例如:4 月底前申報第一季),連線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的製造、加工或輸入總數量。此外,若原申報之內容有任何變更(如配方調整、外包裝更換),業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
下一期,我們將繼續說明寵物食品安全容許量標準、公告檢驗方法及實務建議,協助業者強化自主管理及提升產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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